第十條定點零售藥店的服務協議文本及補充協議內容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根據醫療保險規定及要求擬定,報市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后執行。服務協議應當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并包括以下內容:服務范圍和服務質量要求,藥品費用審核與控制要求,藥品費用結算辦法和支付標準,違約責任及處罰標準,考核辦法以及雙方協商確定的其他內容等。
第十一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嚴格遵守以下規定,為醫療保險參保人提供優質的銷售藥品服務:
(一)執行醫療保險及藥品監督管理政策及有關規定,履行服務協議,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有關規定,確保藥品質量。
(二)執行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藥品價格規定,并實行明碼標價,為參保人員提供購藥明細清單。
(三)建立與醫療保險管理相適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醫療保險管理組織,指定一名單位領導負責并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配合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及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監督管理和考核工作。
(四)營業時間保證至少有1名藥師在崗,其他營業人員必須按規定持證上崗。
(五)查驗參保人所持的醫療保險外配處方,對符合規定的予以配藥,配藥時要有定點零售藥店藥師審核簽字。對外配處方分別管理、單獨建帳,并保存2年以上以備查核。
(六)在經營場所顯要位置懸掛《藥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藥學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服務承諾或服務公約。
(七)核驗參保人員的醫療保險憑證,發現有涂改、偽造、冒用的,應拒絕使用并予扣留,及時報告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處理。
(八)向參保人宣傳醫療保險政策規定,在銷售藥品服務場所顯要位置設立醫療保險政策及服務協議內容的宣傳欄;張貼有關操作規程宣傳資料,并為參保人設置醒目的售藥指引標識。
(九)遵守勞動保障部門為參保人配藥、購藥的限額、限次等相關規定。
(十)為參保人員提供配購藥品的銷售憑證。
(十一)做好參保人購藥費用的自審工作,如實填報有關結算報表,必要時須按勞動保障部門的要求提供審核購藥費用所需的全部資料及收費帳目清單。
(十二)建立醫療保險管理信息系統并承擔相關費用,配合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勞動保障信息管理部門對參保人員售藥及其費用結算實行計算機管理。
第十二條市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醫療保險有關政策規定,對定點零售藥店實施監督管理,不定期組織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物價等有關部門對定點零售藥店的服務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定點零售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定點零售藥店服務協議或者補充協議視情節給予通報處理。違規行為涉及的費用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已支付的違規費用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予以全額追回:
(一)有下列情形涉及違規費用累計1000元及以下的:
1、違反醫療保險規定的范圍使用個人醫療帳戶資金的。
2、不按外配處方的藥品、劑量配藥的。
3、違反醫療保險配藥、購藥限額、限次規定的。
4、對參保人購藥收費高于本店其他消費人群的。
(二)有下列情形涉及違規數量累計10人次及以下的:
1、無正當理由對市勞動保障部門的監督檢查工作不配合,或出具虛假證明的。
2、為參保人員提供銷售藥品服務時,出現差錯、事故,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定點零售藥店對本條所列情形主動開展自查自糾,并及時將檢查及處理情況向市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或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報告的,不作通報處理,但違規行為涉及的費用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已支付的違規費用予以追回。
第十四條定點零售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定點零售藥店服務協議或者補充協議暫停服務協議1-3個月。違規行為涉及的費用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已支付的違規費用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全額追回:
(一)有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情形涉及違規費用累計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二)有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情形涉及違規數量累計11人次以上的。
(三)使用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或個人醫療帳戶資金支付非參保人藥品費用的。
(四)因出售假、劣藥品或違禁藥品而受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行政處罰的。
(五)年度內被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通報處理2次以上的。
第十五條定點零售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定點零售藥店資格,并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定點零售藥店服務協議或者補充協議解除服務協議。違規行為涉及的費用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已支付的違規費用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全額追回:
(一)有本辦法第十四條情形,累計違規費用或違規數量超過責令整改情節或其他情節嚴重的。
(二)受到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處理,整改期滿仍不合格的。
(三)采取偽造醫療保險外配處方等非法手段騙取醫療保險基金的。
(四)采取非法手段套取參保人員個人醫療帳戶資金的。
(五)將醫療保險結算信息系統提供給其他醫、藥機構使用的。
(六)被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證》、撤銷《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及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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