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場所與設施、設備 第十五條 選址要求 (一)應選擇地勢干燥、有給排水條件和電力供應的地區,不得設在易受到污染的區域。 (二)應距離糞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場(站)、旱廁等污染源25m以上,并設置在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的影響范圍之外。 (三)應同時符合規劃、環保和消防等有關要求。
第十六條 建筑結構、布局、場所設置、分隔、面積要求 (一)建筑結構應堅固耐用、易于維修、易于保持清潔,能避免有害動物的侵入和棲息。 (二)食品處理區應設置在室內,按照原料進入、原料加工、半成品加工、成品供應的流程合理布局,并應能防止在存放、操作中產生交叉污染。食品加工處理流程應為生進熟出的單一流向。原料通道及入口、成品通道及出口、使用后的餐飲具回收通道及入口,宜分開設置;無法分設時,應在不同的時段分別運送原料、成品、使用后的餐飲具,或者將運送的成品加以無污染覆蓋。 (三)食品處理區應設置專用的粗加工(全部使用半成品的可不設置)、烹飪(單純經營火鍋、燒烤的可不設置)、餐用具清洗消毒的場所,并應設置原料和(或)半成品貯存、切配及備餐(飲品店可不設置)的場所。進行涼菜配制、裱花操作、食品分裝操作的,應分別設置相應專間。制作現榨飲料、水果拼盤及加工生食海產品的,應分別設置相應的專用操作場所。集中備餐的食堂和快餐店應設有備餐專間,或者符合本規范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五目的要求。中央廚房配制涼菜以及待配送食品貯存的,應分別設置食品加工專間;食品冷卻、包裝應設置食品加工專間或專用設施。 (四)食品處理區應符合《餐飲服務提供者場所布局要求》(見附件1)。 (五)食品處理區的面積應與就餐場所面積、最大供餐人數相適應,各類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處理區與就餐場所面積之比、切配烹飪場所面積應符合《餐飲服務提供者場所布局要求》。 (六)粗加工場所內應至少分別設置動物性食品和植物性食品的清洗水池,水產品的清洗水池應獨立設置,水池數量或容量應與加工食品的數量相適應。應設專用于清潔工具的清洗水池,其位置應不會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過程。洗手消毒水池、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的設置應分別符合本規范第十七條第八項、第十一項的規定。各類水池應以明顯標識標明其用途。 (七)烹飪場所加工食品如使用固體燃料,爐灶應為隔墻燒火的外扒灰式,避免粉塵污染食品。 (八)清潔工具的存放場所應與食品處理區分開,大型以上餐館(含大型餐館)、加工經營場所面積500㎡以上的食堂、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和中央廚房宜設置獨立存放隔間。 (九)加工經營場所內不得圈養、宰殺活的禽畜類動物。在加工經營場所外設立圈養、宰殺場所的,應距離加工經營場所25m以上。
第十七條 設施要求 (一)地面與排水要求 1.食品處理區地面應用無毒、無異味、不透水、不易積垢、耐腐蝕和防滑的材料鋪設,且平整、無裂縫。 2.粗加工、切配、烹飪和餐用具清洗消毒等需經常沖洗的場所及易潮濕的場所,其地面應易于清洗、防滑,并應有一定的排水坡度及排水系統。排水溝應有坡度、保持通暢、便于清洗,溝內不應設置其他管路,側面和底面接合處應有一定弧度,并設有可拆卸的蓋板。排水的流向應由高清潔操作區流向低清潔操作區,并有防止污水逆流的設計。排水溝出口應有符合本條第十二項要求的防止有害動物侵入的設施。 3.清潔操作區內不得設置明溝,地漏應能防止廢棄物流入及濁氣逸出。 4.廢水應排至廢水處理系統或經其他適當方式處理。 (二)墻壁與門窗要求 1.食品處理區墻壁應采用無毒、無異味、不透水、不易積垢、平滑的淺色材料構筑。 2.粗加工、切配、烹飪和餐用具清洗消毒等需經常沖洗的場所及易潮濕的場所,應有1.5m以上、淺色、不吸水、易清洗和耐用的材料制成的墻裙,各類專間的墻裙應鋪設到墻頂。 3.粗加工、切配、烹飪和餐用具清洗消毒等場所及各類專間的門應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堅固材料制作。 4.食品處理區的門、窗應裝配嚴密,與外界直接相通的門和可開啟的窗應設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銹的防蠅紗網或設置空氣幕,與外界直接相通的門和各類專間的門應能自動關閉。室內窗臺下斜45度或采用無窗臺結構。 5.以自助餐形式供餐的餐飲服務提供者或無備餐專間的快餐店和食堂,就餐場所窗戶應為封閉式或裝有防蠅防塵設施,門應設有防蠅防塵設施,宜設空氣幕。 (三)屋頂與天花板要求 1.加工經營場所天花板的設計應易于清掃,能防止害蟲隱匿和灰塵積聚,避免長霉或建筑材料脫落等情形發生。 2.食品處理區天花板應選用無毒、無異味、不吸水、不易積垢、耐腐蝕、耐溫、淺色材料涂覆或裝修,天花板與橫梁或墻壁結合處有一定弧度;水蒸汽較多場所的天花板應有適當坡度,在結構上減少凝結水滴落。清潔操作區、準清潔操作區及其他半成品、成品暴露場所屋頂若為不平整的結構或有管道通過,應加設平整易于清潔的吊頂。 3.烹飪場所天花板離地面宜2.5m以上,小于2.5m的應采用機械排風系統,有效排出蒸汽、油煙、煙霧等。(四)衛生間要求 1.衛生間不得設在食品處理區。 2.衛生間應采用水沖式,地面、墻壁、便槽等應采用不透水、易清洗、不易積垢的材料。 3.衛生間內的洗手設施,應符合本條第八項的規定且宜設置在出口附近。 4.衛生間應設有效排氣裝置,并有適當照明,與外界相通的門窗應設有易于拆洗不生銹的防蠅紗網。外門應能自動關閉。 5.衛生間排污管道應與食品處理區的排水管道分設,且應有有效的防臭氣水封。 (五)更衣場所要求 1.更衣場所與加工經營場所應處于同一建筑物內,宜為獨立隔間且處于食品處理區入口處。 2.更衣場所應有足夠大小的空間、足夠數量的更衣設施和適當的照明設施,在門口處宜設有符合本條第八項規定的洗手設施。 (六)庫房要求 1.食品和非食品(不會導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庫房應分開設置。 2.食品庫房應根據貯存條件的不同分別設置,必要時設冷凍(藏)庫。 3.同一庫房內貯存不同類別食品和物品的應區分存放區域,不同區域應有明顯標識。 4.庫房構造應以無毒、堅固的材料建成,且易于維持整潔,并應有防止動物侵入的裝置。 5.庫房內應設置足夠數量的存放架,其結構及位置應能使貯存的食品和物品距離墻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以利空氣流通及物品搬運。 6.除冷凍(藏)庫外的庫房應有良好的通風、防潮、防鼠等設施。 7.冷凍(藏)庫應設可正確指示庫內溫度的溫度計,宜設外顯式溫度(指示)計。 (七)專間設施要求 1.專間應為獨立隔間,專間內應設有專用工具容器清洗消毒設施和空氣消毒設施,專間內溫度應不高于25℃,應設有獨立的空調設施。中型以上餐館(含中型餐館)、快餐店、學校食堂(含托幼機構食堂)、供餐人數50人以上的機關和企事業單位食堂、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的專間入口處應設置有洗手、消毒、更衣設施的通過式預進間。不具備設置預進間條件的其他餐飲服務提供者,應在專間入口處設置洗手、消毒、更衣設施。洗手消毒設施應符合本條第八項規定。 2.以紫外線燈作為空氣消毒設施的,紫外線燈(波長200~275nm)應按功率不小于1.5W/m3設置,紫外線燈應安裝反光罩,強度大于70μW/cm2。專間內紫外線燈應分布均勻,懸掛于距離地面2m以內高度。 3.涼菜間、裱花間應設有專用冷藏設施。需要直接接觸成品的用水,宜通過符合相關規定的水凈化設施或設備。中央廚房專間內需要直接接觸成品的用水,應加裝水凈化設施。 4.專間應設一個門,如有窗戶應為封閉式(傳遞食品用的除外)。專間內外食品傳送窗口應可開閉,大小宜以可通過傳送食品的容器為準。 5.專間的面積應與就餐場所面積和供應就餐人數相適應,各類餐飲服務提供者專間面積要求應符合《餐飲服務提供者場所布局要求》。 (八)洗手消毒設施要求 1.食品處理區內應設置足夠數量的洗手設施,其位置應設置在方便員工的區域。 2.洗手消毒設施附近應設有相應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用品或設施。員工專用洗手消毒設施附近應有洗手消毒方法標識。 3.洗手設施的排水應具有防止逆流、有害動物侵入及臭味產生的裝置。 4.洗手池的材質應為不透水材料,結構應易于清洗。 5.水龍頭宜采用腳踏式、肘動式或感應式等非手觸動式開關,并宜提供溫水。中央廚房專間的水龍頭應為非手觸動式開關。 6.就餐場所應設有足夠數量的供就餐者使用的專用洗手設施,其設置應符合本項第二至第四目的要求。 (九)供水設施要求 1.供水應能保證加工需要,水質應符合GB5749《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規定。 2.不與食品接觸的非飲用水(如冷卻水、污水或廢水等)的管道系統和食品加工用水的管道系統,可見部分應以不同顏色明顯區分,并應以完全分離的管路輸送,不得有逆流或相互交接現象。 (十)通風排煙設施要求 1.食品處理區應保持良好通風,及時排除潮濕和污濁的空氣。空氣流向應由高清潔區流向低清潔區,防止食品、餐用具、加工設備設施受到污染。 2.烹飪場所應采用機械排風。產生油煙的設備上方應加設附有機械排風及油煙過濾的排氣裝置,過濾器應便于清洗和更換。 3.產生大量蒸汽的設備上方應加設機械排風排氣裝置,宜分隔成小間,防止結露并做好凝結水的引泄。 4.排氣口應裝有易清洗、耐腐蝕并符合本條第十二項要求的可防止有害動物侵入的網罩。 (十一)清洗、消毒、保潔設施要求 1.清洗、消毒、保潔設備設施的大小和數量應能滿足需要。 2.用于清掃、清洗和消毒的設備、用具應放置在專用場所妥善保管。 3.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應專用,與食品原料、清潔用具及接觸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開。水池應使用不銹鋼或陶瓷等不透水材料制成,不易積垢并易于清洗。采用化學消毒的,至少設有3個專用水池。采用人工清洗熱力消毒的,至少設有2個專用水池。各類水池應以明顯標識標明其用途。 4.采用自動清洗消毒設備的,設備上應有溫度顯示和清洗消毒劑自動添加裝置。 5.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符合GB14930.1《食品工具、設備用洗滌衛生標準》和GB14930.2《食品工具、設備用洗滌消毒劑衛生標準》等有關食品安全標準和要求。 6.洗滌劑、消毒劑應存放在專用的設施內。 7.應設專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潔設施,標識明顯,其結構應密閉并易于清潔。 (十二)防塵、防鼠、防蟲害設施及其相關物品管理要求 1.加工經營場所門窗應按本條第二項規定設置防塵防鼠防蟲害設施。 2.加工經營場所可設置滅蠅設施。使用滅蠅燈的,應懸掛于距地面2m左右高度,且應與食品加工操作場所保持一定距離。 3.排水溝出口和排氣口應有網眼孔徑小于6mm的金屬隔柵或網罩,以防鼠類侵入。 4.應定期進行除蟲滅害工作,防止害蟲孳生。除蟲滅害工作不得在食品加工操作時進行,實施時對各種食品應有保護措施。 5.加工經營場所內如發現有害動物存在,應追查和杜絕其來源,撲滅時應不污染食品、食品接觸面及包裝材料等。 6.殺蟲劑、殺鼠劑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存放,應有固定的場所(或櫥柜)并上鎖,有明顯的警示標識,并有專人保管。 7.使用殺蟲劑進行除蟲滅害,應由專人按照規定的使用方法進行。宜選擇具備資質的有害動物防治機構進行除蟲滅害。 8.各種有毒有害物品的采購及使用應有詳細記錄,包括使用人、使用目的、使用區域、使用量、使用及購買時間、配制濃度等。使用后應進行復核,并按規定進行存放、保管。 (十三)采光照明設施要求 1.加工經營場所應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食品處理區工作面不應低于220lux,其他場所不宜低于110lux。光源應不改變所觀察食品的天然顏色。 2.安裝在暴露食品正上方的照明設施應使用防護罩,以防止破裂時玻璃碎片污染食品。冷凍(藏)庫房應使用防爆燈。 (十四)廢棄物暫存設施要求 1.食品處理區內可能產生廢棄物或垃圾的場所均應設有廢棄物容器。廢棄物容器應與加工用容器有明顯的區分標識。 2.廢棄物容器應配有蓋子,以堅固及不透水的材料制造,能防止污染食品、食品接觸面、水源及地面,防止有害動物的侵入,防止不良氣味或污水的溢出,內壁應光滑以便于清洗。專間內的廢棄物容器蓋子應為非手動開啟式。 3.廢棄物應及時清除,清除后的容器應及時清洗,必要時進行消毒。 4.在加工經營場所外適當地點宜設置結構密閉的廢棄物臨時集中存放設施。中型以上餐館(含中型餐館)、食堂、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和中央廚房,宜安裝油水隔離池、油水分離器等設施。 (十五)設備、工具和容器要求 1.接觸食品的設備、工具、容器、包裝材料等應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要求。 2.接觸食品的設備、工具和容器應易于清洗消毒、便于檢查,避免因潤滑油、金屬碎屑、污水或其他可能引起污染。 3.接觸食品的設備、工具和容器與食品的接觸面應平滑、無凹陷或裂縫,內部角落部位應避免有尖角,以避免食品碎屑、污垢等的聚積。 4.設備的擺放位置應便于操作、清潔、維護和減少交叉污染。 5.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和容器,應分開擺放和使用并有明顯的區分標識;原料加工中切配動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產品的工具和容器,應分開擺放和使用并有明顯的區分標識。 6.所有食品設備、工具和容器,不宜使用木質材料,必須使用木質材料時應不會對食品產生污染。 7.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和中央廚房應配備盛裝、分送產品的專用密閉容器,運送產品的車輛應為專用封閉式,車輛內部結構應平整、便于清潔,設有溫度控制設備。
第十八條 場所及設施設備管理要求 (一)應建立餐飲服務加工經營場所及設施設備清潔、消毒制度,各崗位相關人員宜按照《推薦的餐飲服務場所、設施、設備及工具清潔方法》(見附件3)的要求進行清潔,使場所及其內部各項設施設備隨時保持清潔。 (二)應建立餐飲服務加工經營場所及設施設備維修保養制度,并按規定進行維護或檢修,以使其保持良好的運行狀況。 (三)食品處理區不得存放與食品加工無關的物品,各項設施設備也不得用作與食品加工無關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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