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6日上午,廣州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了《廣州市停車場條例(草案四次審議稿)》。相較此前的版本,此次變化最大的是關于住宅區停車費的規定,雖然刪除了“政府指導價”,但“議價規則”被寫入審議稿,這意味著開發商想漲價還是不能任性。這一條例也是廣州具有地方立法權以來第一個經歷四審的法規。 網民要求“政府指導價” “停車難、停車貴、停車亂成市民關注的熱點。”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委法規一處處長王韻婷表示,一個條例的出臺,要經過四次審議,是比較罕見的。 今年4月,《廣州市停車場條例(草案)》提交一審。立法過程中,爭議較大的是住宅區停車場收費問題。2015年8月,省發改委、省住建委聯合印發通知,全面放開住宅停車場收費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但一些開發商急于套現投資收益,使得停車費大漲,很多業主直喊“停不起”。因住宅區停車場屬住宅配套設施,難以形成市場競爭,大多數業主有剛性需求,業主又難以與開發商平等協商議價,引發業主不滿。 為廣泛聽取民意,市人大常委會于今年8月初舉行了網上聽證會,就小區停車費等問題廣泛聽取各方意見,并征求網民意見。絕大多數網友支持調整為政府指導價。8月底,草案二審時,審議稿第八條規定:住宅停車場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待具備充分競爭條件后,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實行市場調節價。 以市場化手段約束停車場經營者 今年10月24日,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對《廣州市停車場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第三次審議。市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鄧成明表示,10月底,由省發改委帶隊,法制工委會同市發改委、市住建委等部門赴北京向國家發改委就住宅停車收費問題進行匯報和溝通。 國家發改委認為,草案修改稿關于住宅停車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的規定不妥。住宅停車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是政策方向,建議廣州結合自身情況,通過立法建立健全議價規則等機制,以市場化的手段對住宅停車場經營者定價行為進行約束和監管,明確職責分工和處罰條款,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為放開停車收費后的價格管理工作提供依據和執法保障。 鑒于國家發改委堅決反對廣州市住宅停車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法制委員會建議通過制定住宅停車場議價規則,并設定相應的處罰措施,來規范住宅停車收費行為,對相關條文進行了修改。提出了《廣州市停車場條例(草案四次審議稿)》。 四審新變化 1 住宅停車場要有議價規則 修改后的條文刪去草案修改稿第八條第三款關于住宅停車場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的規定,新增關于市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住宅停車場議價規則的規定。草案四次審議稿明確,市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制定住宅停車場議價規則,對住宅停車場的價格行為進行規范和管理,完善協商議價、明碼標價、收費公示、第三方評估等制度,合理引導停車場經營者的價格行為,維護市場正常價格秩序。住宅停車場議價規則由市價格行政管理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2 未經協商不得漲停車費 住宅建筑區劃內規劃的車位、車庫出租的,建設單位、停車場經營者應當按照住宅停車場議價規則的規定,與全體業主協商確定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并書面告知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未按照住宅停車場議價規則的規定進行協商議價的,建設單位、停車場經營者不得提高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未依法協商議價,擅自提高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的行為進行查處。 3 開發商單方漲價處50萬以下罰款 草案四次審議稿新增了關于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未依法查處擅自提高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行為的法律責任,以及住宅停車場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制定、調整停車場收費標準的法律責任。對于行政管理部門來說,公安、價格、國土、規劃、房屋、建設、工業和信息化、財政、工商、稅務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按規定查處擅自提高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行為的,由上級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開發商等住宅停車場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制定、調整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的,由價格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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