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奧運促銷小心侵權 未經許可濫用奧運標志最高可罰5萬元
受北京奧運會感染,深圳隨處可見福娃、五環等奧運標志,不少商家也將奧運標志印在宣傳廣告上進行商業促銷。殊不知,未經許可濫用奧運標志將構成侵權行為,嚴重者或被工商部門處以最高5萬元罰款。
記者昨日從市工商局獲悉,目前發現不少商家在制作商業促銷海報時,將奧運五環標志、奧運會徽、福娃等圖案印在上面,以求達到更好的促銷效果,但這種行為事實上已經屬于侵權行為。
“‘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和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組織委員會’是奧林匹克標志的權利人,對奧林匹克標志享有專有權,未經其許可,任何人不得以商業目的(含潛在商業目的)使用奧林匹克標志。”該局負責人表示,奧林匹克五環圖案以及北京奧運會吉祥物、會歌、口號、“北京2008”字樣、奧運會會徽等都屬于奧林匹克標志。
據其介紹,規定中所指的商業目的具體包括6種形式:將奧林匹克標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將奧林匹克標志用于服務項目中;將奧林匹克標志用于廣告宣傳、商業展覽、營業性演出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銷售、進口、出口含有奧林匹克標志的商品;制造或者銷售奧林匹克標志,以及可能使人認為行為人與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之間有贊助或者其他支持關系而使用奧林匹克標志的其他行為。
“在工商部門處理時,如果商家的行為被認定為侵權行為,那么將立即沒收、銷毀侵權商品,以及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商品或者為商業目的擅自制造奧林匹克標志的工具。同時,有違法所得的,除了沒收所得外,還將處以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則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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